从电视清场到全媒体合规,医美营销的下一步该怎么走?
电视上那些“专家坐诊”“患者泪目”“根治不反弹”的医药广告,已经成为历史。国家广电总局近期宣布,全国电视频道已实现虚假宣传医药广告的全面清除,整治范围从省级卫视一直延伸到地面频道与县级台。
对于医美行业而言,这一变化的影响远不止“少了一个投放渠道”。它意味着:以电视专题片、伪专家背书、患者证明为核心的医美营销模式,正式走到尽头。
虚假医药广告并非新问题。广电总局在整治部署中明确指出,其针对的是“虚假宣传、夸张夸大、用疗效作证明、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损害人民群众权益问题”。三重因素的叠加,使得全面清场成为必然。
我国60岁以上人口已超过3亿。电视仍是这一群体最主要的信息来源。以“根治”“不复发”“无效退款”为话术的虚假医药广告,直接指向老年人的健康焦虑与信息弱势。当商业行为与社会风险交织,监管的介入便不再只是市场问题。
电视媒体的公信力被严重透支。
广电总局在整治会议中坦承,虚假宣传医药广告“损害广播电视媒体公信力,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强烈”。“神医宇宙”事件并非个案——同一演员在不同频道扮演不同专科权威的现象,曾屡次成为舆论热点。当观众发现“专家”是演员、“治愈案例”是剧本,电视作为主流媒体的公信力便遭到根本性侵蚀。
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的监管落差需要弥合。
长期以来,虚假广告的逻辑是:电视打样、网络扩散。如果传统媒体继续放任,短视频、直播平台上的“伪科普”“AI医生”将更难治理。电视端的全面清理,正是为全媒体监管确立一个清晰的标准线。
本次整治并非简单“禁播”,而是在内容层面划出了三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这三条红线不仅适用于电视,也正在向全媒体延伸。
“包治百病”“根治”“永不复发”“无效退款”等用语被明确列入禁止清单。对功效、安全性作断言或者保证,或者说明治愈率、有效率的,依据《广告法》查处;涉及治疗癌症、青少年近视防控等重大疑难疾病的,依法从重处罚。
禁止利用专家、患者名义作证明
无论是真实医生还是演员扮演的“专家”,均不得以推荐、证言的方式出现在医药广告中。利用代言人对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服务作推荐、证明的,依据《广告法》查处;以虚构、冒用的患者、医生、医疗机构名义进行推荐、证明的,可认定为虚假广告。
禁止变相发布——科普不能成为广告的掩护
这是当前监管中杀伤力最大的一条。凡是以健康养生节目、专家访谈、科普专题为形式,实为推销药品或医疗服务的,一律按违法广告处理。
配套的《医疗广告认定指南》对这一情形作出了细化。以下行为将被认定为“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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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宣称诊疗技术优势、硬件设备优势以及诊疗效果等,对具体医疗机构进行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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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示或暗示在具体医疗机构就医将获得更好的安全性保障、疗效或价格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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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或间接推介具体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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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病例或者案例方式,对具体医疗机构或其医疗服务进行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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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普宣传的互联网页面内附加与科普内容有关的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项目的跳转入口,或附加相关商品购买链接。
换言之,“穿科普的外衣,卖广告的内核”这条路已经被彻底封死。
与药品广告相比,医美广告长期处于一个模糊地带——它既涉及医疗行为,又带有明显的消费属性。而当前这套监管组合拳,恰恰填补了这一模糊空间。
对于依赖地方电视台进行区域获客的中小医美机构而言,影响最为直接。以往,地面频道以较低的价格、较宽松的审核,成为许多医美门诊的“稳定出口”。如今这一渠道已不复存在。
营销内容面临全面重审。
此前常见的营销话术——如“不开刀、不红肿、随做随走”“一次治疗,年轻五岁”——在现行标准下均存在较高风险。对功效、安全性作断言或者保证的,将依据《广告法》查处。
更值得警惕的是,医美广告中如果含有制造容貌焦虑的内容,属于明确的违法行为。这一条款直接指向医美行业长期存在的营销痛点——通过制造焦虑促成交易。
此外,医疗广告的发布主体有严格的资格限制:除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发布医疗广告。这意味着,非医疗机构——即便是MCN机构、个人博主——发布医美相关内容,一旦被认定为广告,即属违规。
线上获客的合规压力同步上升。
虽然全面清理直接针对电视渠道,但《医疗广告认定指南》的适用范围涵盖所有媒介。认定医疗广告需要综合考量“发布内容、发布渠道、发布方式等多种因素”。这意味着,短视频、直播、私域引流中的“伪科普”“非医生出诊”“私信导购”等行为,同样在监管射程之内。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在科普内容的页面内附加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项目的跳转入口,或者附加相关商品购买链接,将被直接认定为变相发布医疗广告。这一条款对“科普引流、私信转化”的常见操作构成了实质性封堵。
面对监管环境的实质性变化,医美机构需要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合规”。以下是三条实操性较强的建议。
建议对机构官网、社交媒体账号、合作媒体渠道中的所有营销内容进行一次系统性合规审查。重点筛查三类内容:患者案例展示(包括治疗前后对比)、功效对比表述(如“更安全”“效果更好”)、非执业医师的出镜推荐。凡存在违规风险的,应主动下架或修改。
建立“科普与广告”的物理隔离
如果机构希望继续通过健康科普内容触达消费者,应确保合规边界清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医疗卫生健康科普要求开展科普宣传,且不存在前述变相发布情形的,不构成广告。
具体而言,应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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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镜医生为该机构真实注册执业的医师(可在科普中介绍其姓名、职称、所供职机构及科室,这是明确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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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涉及具体产品、具体疗效的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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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科普内容中设置直接咨询或购买跳转链接。
科普就是科普,广告就是广告。两者之间的边界越清晰,合规风险越低。
善用“信息公开”的合规空间
现行规定为合规的信息传播预留了空间。医疗机构通过本机构门户网站、移动客户端、经平台认证资质的自媒体等渠道,公开发布医疗机构概况、医务人员信息、医疗服务项目、诊疗服务流程、价格、收费等信息,且不包含违规内容的,不构成广告。
这意味着,合规的机构完全可以通过“就医指引”“科室介绍”“专家简介”等标准化内容,实现基础信息传播。但需要注意:不得对硬件设备进行“带有主观色彩的推介”,不得对诊疗技术、流程、效果进行“主观性评价或者保证性承诺”,不得与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比较。
当下与未来的思考:
合规不是底线,而是新的起跑线
政策落地至今,行业内的反应大致可以分为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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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是被动应付——“电视不能投了,那就把钱转到抖音和小红书,话术改一改继续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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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是主动调整——“渠道变了,规则也变了,我们需要重新理解什么是合法的获客方式。”
坦率地说,第一种反应在短期内有其现实逻辑,但长期来看是危险的。因为监管的逻辑从来不是“管住某一个屏幕”,而是“管住某一种行为”。当电视上的伪专家被清退,短视频里的“白大褂网红”就不会被盯上吗?当电视专题片被叫停,公众号里的“患者来信”就永远安全吗?答案是否定的。
当下最值得做的,不是寻找下一个“监管洼地”,而是建立一套经得起任何屏幕检验的合规体系。
过去,不同媒介的监管尺度不一——电视最严、互联网次之、私域最松。但《医疗广告认定指南》的出台改变了这一格局。该文件明确适用于“所有媒介”,认定标准不再因渠道而异。横向拉平的结果是:没有哪个渠道是“法外之地”。
监管重点正在从“广告词”转向“获客链路”
以前,监管主要盯着广告文案里的敏感词。现在,监管开始审视整条获客链路:谁在出镜?他有没有执业资格?内容后面有没有跳转链接?跳转之后有没有咨询窗口?过去是管“你说什么”,现在是管“你整个流程在做什么”。
消费者也在变得“更懂行”
随着信息越来越透明,过去那种“电视上说的应该不会骗人”的信任感正在消失。消费者开始学会截图、录屏、查资质、查医生执业信息。一旦发现机构存在虚假宣传,他们不再只是“不去了”,而是会投诉、曝光、甚至起诉。合规不仅是应对监管的问题,也是维护品牌声誉的问题。
当流量渠道越来越窄、合规成本越来越高,单纯靠流量获客的边际效益正在急剧下降。接下来,真正能形成壁垒的是品牌——而品牌的核心不是“被多少人看到”,而是“被多少人信任”。
医生IP将从“人设”回归“专业”
真正能够存活的医生IP,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医生本人真实执业、内容本身经得起专业审视。那些靠外包团队批量生产的“白大褂演员”,将逐步退出舞台。
合规部门将从“后台”走向“中台”
合规能力正在成为核心竞争力的组成部分。未来,合规人员需要提前介入营销策划、内容生产、渠道选择的全流程,而不是等到广告发布后再去“救火”。
判断:治疗效果沟通将从“承诺”转向“管理”
这是对“不承诺疗效”这一限制的正面回应。未来的竞争重点不是谁能说出更动听的保证,而是谁能管理好消费者的预期。这会倒逼机构在术前沟通、案例筛选、术后跟踪等环节投入更多资源。
有些人会说:“监管这么严,医美没法做了。”这是一种误读。监管严的不是医美,而是虚假宣传。真正有技术、有资质、有口碑的机构,不仅不会被监管“压垮”,反而会因为市场出清而获得更大的生存空间。
换个角度看:当那些靠话术生存的机构被淘汰,消费者对行业的信任才有可能重建。而信任,是所有医疗服务最稀缺的资源。
所以,当下和未来的核心命题不是“如何在夹缝中生存”,而是“如何成为那个被留下来的机构”。
这需要耐心,需要定力,也需要勇气——勇气去放弃那些看起来很诱人、但实际上很危险的短期利益。
电视上的虚假广告已经被清空了。
这是好事。
接下来要做的,是让“干净”这件事,从屏幕蔓延到整个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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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整治工作相关部署、市场监管总局等三部门《医疗广告认定指南》、市场监管总局《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指南》等







